杉杉股份实控人身后控制权之争 标志中国家族传承整体进入“治理”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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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富管理律师,笔者承担着私人财富风险与规划意识启发的责任,在不同的场合分享一个观点:离婚风险未必每家都有,但是传承问题是每个家族无差别都会遇到的问题。叠加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会涉及《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继承编、《公司法》等法律冲突,导致问题更加复杂。上个世纪改革开放集中缔造了一大批家族企业,未来10年到20年,将会是中国家族企业传承与二代控制权平稳过渡风险集中爆发的阶段。
留给一代企业家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不过,板子没有打到自己身上,谁也不觉得疼。据统计,一代企业家对于家族企业股权与控制权传承,有深入思考与系统规划的不到40%,而已经完成整体安排并且有一整套预案,静静等待风险到来启动防御机制的,少之更少。
家族传承安排是有时间窗口的,如果一代企业家年事渐长后没有把传承规划当做家族企业头等大事来做,大概率会导致身后一片雷区、集中引爆。最近受到普遍关注的杉杉股份实控人郑永刚去世导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杉杉股份控制权争夺
关键事实时间轴
01
2023年2月11日晚间,杉杉控股发布讣告,宣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因突发心脏疾病逝世,享年65岁。
02
2023 年 3 月 23 日,杉杉股份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日,杉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至此,从公司层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郑永刚先生变更为郑驹先生。
03
据媒体报道,上述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举办同日,郑永刚先生遗孀、郑驹先生继母周婷女士出现在会场。她向到场股东表示,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周婷称,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实际控制人完全脱节,可能对杉杉股份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继而引发上市公司合规性风险。
杉杉股份在郑永刚先生身后,继母与继子的公司控制权之争,拉开序幕。
04
3月25日上午,杉杉股份告诉媒体:本次关于郑驹先生被选举为董事及董事长,结果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相关提名程序和当事人的任职资格,都发表了符合相关规定并同意提名的独立意见。公司表示目前公司还没有收到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通知来确定谁是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05
3月26日上午,杉杉股份收到了来自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要求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
06
3月26日下午,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根据公开信息,周婷女士为郑永刚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二人2017年12月结婚,二人生有三个子女(均未成年)。所以,从家事法律角度,周婷女士可以要求分割:与郑永刚先生的婚后共同财产,包括股权(如有);如果郑先生生前没有遗嘱,她还可以和郑先生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参与继承;作为三个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周婷女士还可以对三个子女继承的遗产(包括股权)行使监护人职责。
所以,继承析产后,她可以通过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财产以及替子女监护管理的财产中,涉及家族企业股权,对杉杉股份直接或间接施加影响力。
但是,这份影响能否达到成为新的实控人尚未可知。因为继承涉及财产分配没有确定和完成、尘埃尚未落地,涉及到我国遗产管理制度问题。而且,即使周婷女士和子女可能继承更大份额的股权,但她是否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闯入”股东大会,阻止公司按章程改选董事和董事长,这是公司治理、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家务事。
杉杉股份股权结构
根据媒体报道,郑永刚先生生前是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他并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而是通过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和担任公司高管等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我们来看一下郑永刚家族在上市公司杉杉股份中的股权权益。
截止发文之日,从杉杉股份的股权架构来看,郑先生并没有直接持有杉杉股份、杉杉集团以及杉杉控股的股份/股权,而是通过持有宁波青刚的股权间接持有了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份/股权。因此,在郑先生过世后,他的继承人也只能通过直接继承宁波青刚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杉杉股份的权益。
杉杉股份控制权争夺
需要关注的四点分析
很多老百姓了解房产、存款的继承,但是对于家族股权继承所知较少。家族企业传承,不管是财产权传承、还是控制权和治理的新旧更迭,其复杂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普及的地步。由于本案还在发展中,之后也许会从舆论战转入司法程序,包括股权继承争议和股东大会效力争议,笔者就目前公开报道信息做一点粗浅的分析:
01
遗产管理人尚未产生、遗产尚未完成过户,周婷女士不能以此主张自己是新的实际控制人
针对国人日益增加的财富和复杂家庭关系,我国《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该制度,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对遗产进行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认遗产的范围和价值。根据《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的处置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债务、履行遗赠协议等,剩下的遗产再按照遗嘱的内容或者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在没有完成遗产清理和分配之前,继承人对于最终是否有遗产继承、以及继承多少遗产的份额处于未决状态。
打个比方,如果郑先生生前有大额债务,比如为公司提供连带担保,那名下所有遗产就要拿去还债,包括股权。如果股权被用于偿债,那控制权最后可能花落债权人或司法拍卖股权的人手中。
02
郑先生留下庞大遗产,生前如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也会引发遗产分配的“治理之乱”
《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不是可选项,而是每个人身后都要有遗产管理人这个角色。本案郑先生过世后,谁是庞大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呢?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郑先生有遗嘱且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的,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推选,推选不出的,由所有继承人共担。根据媒体报道,目前没有看到郑先生有遗嘱安排,遗产管理人只能由继承人共同推举或共同担任。本案涉及郑先生二段婚姻的血亲和姻亲家庭成员争产矛盾,共同推举不太可能,共同担任需要有达成共识的基础和治理能力。笔者认为,接下来对于遗产清理和分配(包括股权),将会是个漫长过程,最终可能走向法定继承之诉。
在漫长的遗产分配和诉讼中,郑先生名下的股权由谁担任股东,并据此行使股东权利,所有权和表决权存在悬置未决状态,而这个过渡期如何行使权利、保护家族股权利益,无论是《民法典》《公司法》还是上市公司规则,都没有具体的细则规定。笔者专门写过文章《配偶权、继承权与股东身份规范“冲突”及家事视角下法律建议》,来分析现在《公司法》等商事规范,过于重视商事视角下公司组织与治理规则,几乎没有考虑股东继承后带来的股权所有权与相应的表决权、控制权的过渡期问题,缺乏家事视角下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具体制度。
03
郑驹先生担任公司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
在3月25日公告中,公司给出了改选郑驹先生担任公司新任董事长的依据——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章程,公司董事会在2023年2月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由郑驹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该决议。
上市公司章程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公司组织文件,如以上提名和表决程序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和组织文件规定,公司增补董事、董事长就是合法的。法律并未要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控股股东、甚至股东。所以,不管郑驹先生事后继承到多少股份/股权,只要董事会愿意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表决,笔者认为他的高管身份任命就没有问题。根据上述提名和表决文件,郑驹先生承继父亲的控制权,是有很强的董事和股东认可基础的。也就是说,周婷女士不能以自己和所监护的子女可能继承的股份/股权多,就否定公司合法改选董事长。公司治理机制与实控人身后争产,一码归一码。
至于,在股权继承分配尘埃落地前,郑驹先生能否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主要看他是否构成了对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定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沪深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可见,如果公司的二大股东杉杉集团和杉杉控股都和郑驹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加之郑驹先生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当然成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他未来可能会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04
建议搁置争议、化危机为机会,从一代“一言堂”进入二代“共治”时代
首先,本案发生争议,确实与一代创始人未能分出精力在生前做好规划直接相关。所以,这个案例爆发后,相信很多一代企业家会受到震撼和教育,积极分出精力、和专业律师团队配合完成遗嘱订立、接班人培养与筛选、继任者控制权安排等重大复杂事项。同时,灵活运用夫妻财产约定、家族信托、家族大额寿险,去平衡未能继承股权或控制权家庭成员的利益。尤其是复杂财富、复杂家庭关系,更要“早立太子”,避免多子争嫡。用工具打造适合的传承系统,提前奠定公司未来面临传承过渡时期的治理机制。
其次,往日不可追,未来犹可期。即使一代没有做好规划,继承人也未必一定剑拔弩张,可以搁置积怨和情感羁绊,建立二代共治的治理机制。我国一代企业家往往是通过集团公司或直接持有各个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并担任各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样的安排固然高效和绝对控制。但是到了二代,无论是继承的股权比例,还是公司内外影响力与威望,都不足以继续维持一言堂的简单治理机制。在一代年老或过世后,必然很多家族企业进入二代甚至二代、三代成员“共治“时代。家族企业治理将会是企业传承的重灾区。如果搁置争议,聘请专业人员在股权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的架构下灵活安排治理系统,并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家族宪章、家族治理委员会细则等工具,为家族解决难以化解的疙瘩,在新的治理机制下,让大船不倾覆、继续前行。这是家族企业面临的重大命题。家族成员应该有这个使命和智慧,完成从“一言堂”向”共治“时代的过渡。
目前,杉杉股份相关人士回复称,郑驹与周婷女士二方已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对未来平稳解决当前争议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双方也愿意携手确保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期待这起传承危机可以迎来转机。
最后,根据笔者从事财富管理的经验,传承最后会变成正面还是负面案例,取决于掌门人的规划力。还是笔者一再强调的理念,家族成员尤其是掌门人一定要拨出时间学习了解财富传承的基本常识和常见工具——解决通识;了解更多负面和优秀传承案例——增长见识;并和家庭的各个成员,外部法律、治理专家就传承方案充分沟通并尽早落地——达成共识。
总之,传承预则立,不预则乱,治理的乱。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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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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